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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1、该《办法》分总则、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技术服务管理、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废止。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分析: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3、广西贵港生二胎有相关福利政策,但未明确有直接现金补贴。

4、但值得注意的是,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如果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那么他们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生育四胎子女。但这只是针对特定地区的特殊政策,并不适用于全国范围。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_广西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定

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哪些?

1、女性在生育期间享有多种福利,其中产假是尤为重要的部分。广西地区的产假政策在2024年进行了调整,新的规定对广大女性员工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按照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的产假天数已调整为148天。这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基本产假,以及额外增加的50天奖励假。

2、广西职工产假多少天?广西育儿假多少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修订版本,广西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3、法律分析: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4、年3月24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新《条例》),对广西的产假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在分娩后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根据子女数量的不同,还可以额外增加一定天数的产假。

5、年5月1日及之后生育的,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统一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多孩专项奖励方面,根据《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孩家庭可获得5000元奖励。边境地区家庭需提供户籍证明、生育登记材料,前往户籍地社区提交审核。需注意,部分地市细则仍在完善中,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6、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时可以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提前休假15天。若遇到难产情况,额外增加15天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则再增加15天。而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的情况,可以享受15天的产假;若怀孕超过4个月,则可享受42天的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是什么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是: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如果夫妻中的女方是农村居民,除了需要遵守第十四条的规定之外,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县级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首先,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家庭。其次,男性居民与拥有女儿但没有儿子的家庭结婚并落户,这种情况可以批准其中一个孩子。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自治区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西:国家工作人员超生,不再一律开除

广西:国家工作人员超生,不再一律开除 广西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处理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修改前,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若超生,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据广西人大网消息,近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象我们这儿,公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外,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没有例外。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公务员超生如果情节严重的是会被开除的。

工资及退休待遇处理: 在职人员: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工资待遇会暂时停止,按原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后,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受到刑事处罚后,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开除公职后,如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将不再享有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再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推进共同富裕、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2、广西最新产假、陪产假新规定: 女性产假延长。 根据相关规定,广西明确指出,生育子女的夫妻,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女方生育后,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增加60天的产假,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3、年3月24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新《条例》),对广西的产假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在分娩后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根据子女数量的不同,还可以额外增加一定天数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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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毅说球本文地址:https://ddazt.com/post/7361.html发布于 2025-09-17 07: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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